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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对辨认看望遗体的暂行规定
发布时间:2017-10-13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644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   一、辨认看望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,严禁工作时间以外(特别是夜间)辨认遗体,特殊情况,需处领导批准。
    二、对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以及甲类传染病、炭疽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的遗体,按殡葬管理办法规定,在核对办理有关手续后,立即进行火化处理,严禁看望或辨认。
    三、正常遗体的辨认看望,由逝者直系亲属携《取骨灰凭证》、经办人身份证(原件),前往火化班办理相关手续后,对逝者遗体进行辨认看望,每具/次仅限3人。
    四、非正常及无名遗体的辨认看望,凭公安部门开具的准予辨认看望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(原 件),至火化班进行登记,经火化班班长确认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辨认看望工作,并做好登记备查。对特殊遗体,应有公安部门派员监督的情况下,按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辨认看望。
    五、未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可同意,任何人不得翻动遗体及随意照相,取走遗体的任何物品。
    六、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,由火化班收取服务费,20元/具/次,并开具发票。
    七、此规定涉及的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执行本规定,如有违反,将按照单位规定追究相关责任。
八、督查室负责对遗体辨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,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按月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。